乡镇环保工作制度(推荐5篇)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通用5篇)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 篇1
为了认真落实县政府提出的20xx年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东山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环保工作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要把环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月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签订好镇与各村场、居委会20xx年环保工作责任状。
三、调整完善好各村场、居委会的保洁员的聘用上岗,建立健全环保日常保洁制度。
四、利用宣传栏、标语、宣传单、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全年向上级送环保信息2条以上。
五、加强环保工作的前期管理,企业和畜禽养殖场等新建项目,严格实行“三同时”的工作要求。
六、依法加强对企业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使其保持达标排放。
七、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和镇容镇貌。建立健全长效保洁制度。
八、配合做好河道等地表水质监测工作,做到辖区内的`地表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
九、完成“创省卫,创生态村”的各项目标任务。
十、调解处理因环保污染而引起的群体性文件,化解矛盾,不出现群体上访。
十一、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台帐。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 篇2
一、网格长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本网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组织研究和制定本网格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计划和任务、责任台账,并组织、监督落实到位。
(三)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在本网格内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环境保护氛围。
(四)组织对本网格内各类排污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排污行为。
(五)依照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权力清单和相关程序规定,及时组织查处违法建设和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焚烧秸秆和废弃物料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受理和组织调处本网格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信访机构报告情况。
(七)组织和监督本网格队员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对企业污染防治监督员、现场监管员和本网格其他队员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和报告。
(八)配合市环保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相关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执法、违法行为查处、纠纷和信访调处以及统计、监测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方法
(一)网格长应于每年1月组织制定本网格内排污单位监督管理责任台账,明确排污单位地址、负责人、分管环保负责人、环保工作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和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部位、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要求。
(二)网格长应于每年1月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网格队员学习培训计划,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
(三)网格长应于每年1月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网格企业负责人、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环保宣传教育计划,多形式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社会责任和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宣传教育活动。
(四)网格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污染防治监督员、现场监管员和本网格其他队员在岗情况、环境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以及监管效果等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每月汇总1次巡查和抽查情况并进行考核评分,于次月5日前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市环保局包乡镇(街道)领导。
(五)网格长每周应组织本网格队员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对本网格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存在问题和隐患,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形成会议记录,并认真组织落实。
(六)网格长每天应对本网格巡查不少于1次,网格队员每半天对负责区域或企业现场检查、巡查不少于1次,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表。
(六)网格长及网格队员应撰写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当日环保工作情况。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乡镇(街道)依照权力清单依法依程序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1)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表》。
(2)进行调查询问,填写《询问笔录》并由环境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询问笔录》应载明违法行为事实、原因及责任人。
(3)勘察、询问结束,当场下达《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4)对应予立案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乡镇(街道)执法机构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按照相关程序经乡镇(街道)有关领导审签后,报市环保局法制科审查立案。
(5)市环保局制作《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交由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送达当事人。
(6)市环保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制作《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送达当事人。
(7)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对拒不履行的,乡镇(街道)应填写《提请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报市环保局法制科审查。对需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市环保局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依法应对违法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由市环保局或其他部门移送公安部门。
(9)按照权力清单,环境违法行为应以其他部门名义进行立案查处的,参照上述规定依法依程序报相应部门立案进行查处。
(10)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内的环境违法案件,应立案查处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承办和监督落实,环保及其他部门负责案件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11)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由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并在处罚结束后7日内向环保或其他部门报备相关材料。
(二)环境信访案件调处
1、乡镇(街道)应开通环境信访专用或兼用电话,或通过其他形式,受理群众环境污染信访和污染纠纷案件。
2、市环保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受理的环境污染信访和污染纠纷案件可视情转交乡镇(街道)依法调处。
3、乡镇(街道)调处环境信访和污染纠纷案件结束后,应向当事人及时反馈,并在调处结束后7日内向环保和有关部门报备相关材料。
4、市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调处的环境信访和污染纠纷案件,乡镇(街道)应予以配合。
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如在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或失职、渎职的,将严格按照《林州市环境综合整治蓝天碧水工程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林治指办〔20xx〕9号)予以责任追究。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 篇3
一.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实行“户集、村收、镇中转集中处理”,运作模式。
二.村庄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对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劝告和举报。
三.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四包”和主要主支干道保洁员清扫收集的'制度。
四.村庄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安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和生产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边堆放的沙石、砖块等材料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转动,不得长期占用路段。生产和建筑垃圾由垃圾产生的单位和农户负责清运到村委会指定的填埋场进行处理,严禁倾倒道路边和河道里。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 篇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资兴市委资兴市人民关于印发〈资兴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资发〔20xx〕1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二)镇党委、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各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各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全镇各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各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镇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职
(一)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加强检查巡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本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和耕地保护等工作。
三、各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各村(居)民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本辖区内单位、企业、公民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环保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环保隐患排查和治理,保证村内环境监管网格全面运行,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对违法排污单位的取缔、关闭工作。做好环境信访排查、化解工作,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三)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辖区内秸秆、垃圾、杂物禁烧和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集中式污水设施、环卫设施管理。组织实施村(居)、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垃圾的集中收集和转运,监督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辖区内规范处置建渣、矿渣、煤矸石、废旧物品等固体废物。指导农村农药、化肥的使用。
(四)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建立河长制,负责河岸(面)保洁、排污口封堵、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等巡查监管以及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镇属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镇组织、纪检部门工作责任: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分内的重要工作。在村居两委干部的任用选拔上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镇环保办工作职责:
1.负责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草拟。
2.负责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开展目标考核。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物、饮用水源污染物的统一统计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监管和集中式水源地保护。
3.负责指导、协助、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环境保护模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协助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5、负责协助上级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
6、负责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对口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下抓好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加强对关闭采矿企业的日常巡查管理。
7、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三)镇学校工作责任:负责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知识的传播教育,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规范处置,履行好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
(四)公安派出所工作责任: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物品、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危害环境安全事故案件。依法对噪声污染、淘汰机动车上路的查处,依法侦办环境保护领域犯罪刑事案件、负责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五)镇民政办工作责任:负责配合对环保领域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积极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六)镇司法所工作责任: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七)财政所工作责任:负责安排预算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八)镇国土所工作责任: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管和建筑施工机械噪声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施工企业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科学施工、文明施工。
(九)镇畜牧站工作责任:负责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畜禽及东江湖养殖退出工作,负责对依畜禽水产养殖进行日常巡查监管,负责屠宰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镇林管站工作责任:负责编制和实施全镇林业生态建设规则和对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推进退耕还林还湿等工作。
(十一)镇水利站工作责任:负责编制全镇水利资源保护规划,推动落实“河长制”,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管理;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协助查处河道采砂等涉河的违法行为;加强集镇饮用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和农村饮用水源安全管理;配合上级水利部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十二)镇卫计办工作责任:负责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对医疗废水进行安全处置,确保达标排放;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协助指导开展卫生镇、卫生村、健康村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质量。
(十三)镇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责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时将企业涉及环境监管的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四)镇安监站工作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矿山的日常巡查监管。
(十五)镇交管站工作责任:负责对交通干线污染防治,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管,加强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积极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六)镇农技站工作责任;负责编制全镇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管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业机械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五、镇领导班子成员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镇领导班子成员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年度分工安排和“一岗双责”规定,具体承担对应相关分管部门工作责任和联系村工作责任。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强化环保责任,落实综合防制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格局,促进全镇环境保护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乐镇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和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镇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和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以下简称“三个必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的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镇党委书记曹勇华全面领导本镇环境保护工作,对本镇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分析环境保护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环境保护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污染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4)适时主持召开环委会成员会议,听取环保工作汇报,重点部署环保工作,研究解决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三个必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副镇长和其它副镇长抓好分管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何威任安乐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为本镇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环境保护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组织召开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污染或污染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环境污染情况,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镇专武部长杨军,分管环境保护工作,为全镇环境保护第二责任人,对全镇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2)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具体部署全镇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量化目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环保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环保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环保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按照“三个必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党委政府各行业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环境保护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具体分工责任:
(1)镇人大主席肖列:分管人大、工会、民宗等工作,及分管的其他各项工作涉及的环保工作。
(2)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兴忠:分管党务等工作,负及分管的其他各项工作涉及的环保工作。
(3)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专武部长杨军分管的其他各项工作涉及的环保工作,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4)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陈泓蓉,分管的其他各项工作涉及的环保工作,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5)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李珊,分管畜牧、移民等工作,以及分管的其他各项工作涉及的环保工作,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6)副镇长阿依布以,分管后勤、财务、统计等以及分管的其他各项工作涉及的环保工作。
第三章镇政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九条镇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三个必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环保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环保工作计划、目标,处置方案,确保政府和镇环委会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和各项环境保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环保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环保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镇政府和环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责任制,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第四章村(社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污染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镇政府、镇属各部门、各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环境保护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保问题;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修订办法由镇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