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申请书集锦(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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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申请书集锦(通用3篇)

法医鉴定申请书集锦 篇1

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中国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p5b47,现住济南市路号某小区x号楼x室。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21日

法医鉴定申请书集锦 篇2

申请人:罗(罗之父)

性别:男

出生:1956年11月13日

通讯地址:武汉市

联系方法:027-62

徐(罗之母)

性别:女

出生:1959年8月20日

通讯地址:

联系方法:159

申请事项:

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xx年3月2日凌晨1点50分至凌晨2点25分对刘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20xx年3月2日18时30分至19时04分对裴所作的询问笔录作出司法鉴定,确定笔录内容存在虚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两句,分别和两份笔录中的其他内容系两次形成,后面的话是篡改、添加的。

申请理由:

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是经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细辨别,发现被告在其提供的对刘和裴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存在着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笔录的制作顺序,在被询问人回答“没有补充”的之后,笔录后面就不应该有其他内容。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周明发)和询问笔录(王晓红)中均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在询问笔录(刘)和询问笔录(裴)中,在询问人问被询问人“还有没有补充的”之后,被询问人回答:“没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话。在询问笔录(刘)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在询问笔录(裴)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一句。

其次,20xx年12月8日,在罗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一案开庭时,证人刘出庭作证,他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说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这句话,自己签字时也没有看到这句话。

再次,按照一般的书写习惯,被询问人签字时会避开笔录内容,但是在询问笔录(刘)中,刘所签的“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一句话已经写到笔录内容部分。

第四,询问人的书写习惯是:所有记录都是沿线格的下线书写。而添加的这句话因不可能再按原习惯书写,所以将字向上挪,并随着被询问人的签字向上斜。

最后,让人感到诧异的是,被告添加的这两句话,恰恰是原告起诉被告的事实和理由中对被告最为不利的部分,这也是被告意图篡改笔录的动力所在。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刘)和询问笔录(裴)两份证据中,被告存在着明显的篡改证据的嫌疑。因此特向贵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贵院对该笔录内容的制作时间和内容的真伪性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着虚假性。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徐

日期:

法医鉴定申请书集锦 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公司工作。

住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至人民法院,现已受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乘坐本市第_______路公交车行至_______路时,因司机突然紧急制动,致申请人摔倒在地,头部、腿部、腕部等多处受伤,在本市_______医院住院三十多天,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仍未康复,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法医鉴定机构确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等。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