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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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精选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篇1

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二)设立办事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很难发挥审查监督作用。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组织、调研、取证、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任务。为此,有条件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与监督法相适应的'备案审查监督队伍。没有条件的市、县可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兼职的备案管理员,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在办公室设立备案管理员,有利对外接收文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据调查,目前由于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都比较少,因此,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分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市、县人大常委会要配强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专门委员会、各工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要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体建设,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增加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以保证审查的质量。

(三)依法规范程序,扎实推进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和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市、县既要按法律规定积极实施,又要认真对待,稳妥处理,扎实推进。要建立健全机制,依法规范程序。规范程序、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制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纠错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每年年初,政府要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便于及早安排审查。在审查时,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政府沟通,了解情况,反馈意见,尽量达成共识,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奠定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意见,如制定机关接受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则审查可告停止。审查中对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沟通,把问题搞准。

(四)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市、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无论是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同级政府的决定、命令,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一旦撤销,就会失去效力,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工作,不能草率从事。经审查,符合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维护。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沟通,把问题搞准,再作决定。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规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时,都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和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按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决定。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备案审查报什么、怎么报,审什么、怎么审,具体问题如何处理,启动审查、撤销程序怎么操作,这些环节和程序,是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一位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着重在弄明白、真掌握上下功夫。只有努力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具体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才能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监督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组织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听辅导报告,或派人到自治区参加监督法培训班学习。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办法,全面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审查工作人员的审查能力,使其在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时能提出切实可行、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篇2

近年来,x县在人口计生工作上,由于多方面的制约因素,在全省考核评比中始终徘徊在全市乃至全省的后进位置,影响了全县综合工作水平的提升,也阻碍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虽然过去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及时更新思路,加大财政投入,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苦干实干硬干,以一年一个台阶的良好发展态势向前推进。据资料分析,20xx-20xx年,我县的计划生育率在逐年稳步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呈逐年回落趋势;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得到巩固。但是,由于存在地域面积广,人口基数大,人口流动性强,历史包袱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有较大差距等原因,在一定时期之内,全县人口计生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为此,笔者结合亲身在乡镇工作的经历,浅析计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点个人意见,为推动全县人口计生工作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生育观念陈旧,保障机制不健全。

时至今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依然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尤其是远离城市的农村人的生育意愿和行为。据了解,多数家庭希望儿女双全,主要原因一是想减轻将来养老给子女带来的负担;二是给自己的晚年生活多一份寄托。由于害怕老无所养,老无所侍,加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逃避计划生育而“辗转四方”的“超生游击队”比比皆是。

(二)部门综合治理不够,基层网络发挥不好。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明确和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合作,联防联治,才能取得效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往往不到位,大部分是计生部门在唱独脚戏,乡镇在跑龙腿,乡镇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计生工作上,可结果并不十分理想,其中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部门互动。如公安部门对暂住人口的清查没有查验流动人口证,发现孕产妇也不通知计生部门,基层派出所在给婴儿办理户口时把关不严;卫生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不到位,对非法取环、人流、b超性别鉴定打击力度不够。医疗保健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检查时,并不查验对象的生育证,对无证生育的也不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特别是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和私人诊所,如某村的一位计生对象超生3胎,竟然全部是在同一个民营医疗机构出生;还有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年审,规划建设部门发放建房执照、出售商品房,民政部门在办理优待证、发放救济款,银行在办理贷款,学校在招生,企业在招工等,对计划生育证明的查验,都不是法定的必备程序。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开展。

同时,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基层网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存在着“急在县里、热在乡里、冷在村里”现象,还没有真正把源头管理做好。作为处在人口计生管理第一线的村级组织,是最能准确了解情况,也最能及时发现问题的。但是人口底数不清,出生漏报严重,计划外出生居高不下等问题,说明了对村级组织的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目标责任。盲目分配给村一级的人口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等死指标,致使村级本末倒置,不从如何控制群众计划外生育着手,而是把计划外生育后如何隐瞒实情,报假数据作为应付工作的手段。二是奖惩不到位,对于人口计生工作较好的村,没有建立应有的激励机制,对于出现问题的村,没有落实好责任追究。三是没有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村级由于处在人口计生管理的第一线,面临的风险大、任务重,而相应的保障机制又跟不上。四是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村干部,没有及时调整充实。五是村级计生协会作用不明显。由于群众计划生育自主意识淡薄,协会工作总体上处于一种有组织、无活动的状态。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农村,计生协会基本上是“墙上协会”“纸上协会”,甚至纯粹是为了应付上面检查而拼凑而成,在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方面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考核机制不灵,信息数据不真。

人口计生考核模式陈旧,考核机制不完善,没有真正起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扭曲了考核的根本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弊端。一是在指标设置上重视管理结果,忽视管理过程;重视控制数量,轻视提高素质;重视管理手段,忽视服务手段。二是指标脱离实际,考核指标的设定,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和工作基础差的地方一个样,经济水平高的地方和经济水平低的地方一个样,忽视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多种因素,实际上是不承认客观存在的差别,指标设计的高低也缺乏科学论证,基本是估计、臆断的行政行为,说控制到多少就要控制到多少,脱离基层实际情况。三是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如出生率与计划生育符合率相抵触,出生率规定某地在一年间计划内婴儿出生必须达到多少,达不到被扣分或被定为指标未达标,在现实生活中势必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对已生育一胎女孩符合政策可再生一胎但不愿再生的夫妇,工作人员总是千方百计动员他们再生一胎,哪怕他们真的不想再生;对那些已经生出来的计划外对象而是隐瞒不报,造成了计划外对象满地都是。四是考核方与被考核方相脱离。

(四)干部作风不实,责任追究不力。

部分干部还没有把计生工作真正拿在手上,工作责任落实不够,目标不具体,措施不得力。突出表现为: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不是从强基固本出发,而是急功近利,只从眼前或个人利益考虑,抱着任期内不出问题、不出麻烦的侥幸心理,认为计划生育工作能够考核过关就行了,没有把工作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做过细的群众工作。二是作风不实,平时不认真研究本乡镇、本单位计生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把主要精力用在应付考核、蒙混过关上,工作被动应付,缺乏连续性和经常性;压力不大就不干,压力大了就搞假,任务来了紧一阵子,任务完成后就放任自流,仍然沿袭“突击加补救”的工作方式。三是责任不清,缺乏工作的压力感。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制没有很好地落实,责任不清,任务不明,工作压力不大。出现计生工作被动落后等问题后,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一票否决”。

(五)职责划分不科学,行政执法难落实。

上级把大部分的人口计生工作任务、责任落到乡镇,而没有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放手让乡镇去干。在这种没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和有力的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可想而知乡镇工作人员承受的压力有多大,受到群众的冤枉有多深,实际效果又有多少。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任凭乡镇干部鞋磨破,嘴说干也难撼“征收难”困境。在处理时,一些计生对象闭门不见,不理不睬,干部对他们讲理讲法不管用,以蛮制蛮又违反计划生育中的“五严禁”、“七不准”,因而在征收时时常常束手无策。一些对象家里经济十分困难,对其经济处罚往往难以兑现,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无经济执行能力,因而生是要生的,钱是没有的,赖着超生,有些人甚至违法生育的上一个孩子处理还未兑现,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还比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难题,仅靠乡镇干部这点力量是孤掌难鸣的,是难以解决的。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跳出就计生抓计生的思维模式,扩大视野,统筹规划,全局运作。

(一)加强生育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新机制的重要载体。要把继续创建“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单位”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生育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根本转变。把婚育新风进万家创建活动与评选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村庄、星级文明户相结合。

(二)突出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奖励政策和保障体系。

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与保障机制,真正使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养老问题有保障,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推动人口计生事业的全面发展。一是少生奖励。在严格执行多生惩罚的基础上,积极实施少生奖励的政策,适当提高独生子女奖励费。二是政策优惠。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就学、审批建房、劳动就业等方面的优惠,对农村贫困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实行资金、项目、培训、技术“四优先”。三是慈善救助。提高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重点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困家庭的困难。四是免费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的技术服务。五是养老扶助。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积极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等政策。

(三)狠抓责任落实,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县级领导包乡镇工作责任制。县级领导要对所包乡镇的计生工作负督查指导责任,与乡镇捆在一起,一并处罚,绝不例外。二是强化乡镇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凡年度考核位于全县后3名的乡镇,对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分管领导加大处罚力度,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选先,甚至予以降职,调离岗位。三是强化部门综合治理责任制。哪个部门没切实履行职责的就追究哪个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决不手软。如医疗保健机构出现不履行综治职责的情况,除了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情况予以高额经济处罚。要使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无证孕产妇服务中获得的每一分收益,就要付出十倍的罚款,这样,医院没有了经济利益的驱动,自然不至于再铤而走险,从而可以使大量的计划生育怀孕情况得及时处理,有效遏制违法生育的上升势头。四是强化乡镇驻村干部包村责任制。要把村级计生责任目标分包到每一位驻村干部身上,今后凡是在省、市、县考核中,出现出生漏报、节育措施虚假等重大问题,导致本乡镇排序位于全县倒数第一的村,对乡镇包村驻村干部就地免职。五是强化一般干部包对象责任制,加强入户访视和跟踪调查,真正把所包对象的真实情况核清摸准,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六是强化计生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推行班子成员包片、业务干部包乡责任制,不折不扣地落实奖罚办法的各项规定。七是强化村级干部计生责任制。凡村干部计生工作不得力的,该调整的就要调整,该免职的就要免职。只有各级干部群众严格履行职责,真正形成齐抓共管、责任明确、奖罚有力的工作机制,才能推动全县计生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明确导向、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改革以往的考核模式,完善目标考核评估办法。一是明确考核的目的。考核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促进下级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通过检查,一方面要发现问题,更要突出以解决问题,通过考核对问题产生、存在的原因进行调研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对基层作出指导,作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另一方面要把其他地方好的做法,好的经验推介过来,互相交流,共同提高。而决不能只是为了考核来抓考核。二是调整考核的时间。改变一年两次事先知道具体考核时间的方式,改考核时间为不固定性、随机性,既有例行督查也有随机抽查,县可以根据报表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减少乡镇作弊的几率。三是改变考核的方式。对乡镇计生工作要进行全面考核,将平时调研与年终考核有机的结合起来,把考核的重点放在工作过程上,如每个季度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和处理力度、日常工作情况。不因一两次检查而“一棍子打死”。三是调整考核的内容。加大统计准确率的考核权量,突出考核违法生育的立案率和申请执行率,强化流动人口管理考核内容,加大知情选择的考核力度,取消一些只看文件就能得分的内容。四是适当降低指标考核标准。要想放下数字包袱,就要实事求是的确定计生率指标,而不是一个跳起来都摸不到的东西。建议根据近几年来补报的情况和抽查情况,确定一个跳起来都摸得到的指标,既符合实际又有压力。过高的考核指标,滋生了计生造假,滋生了考核中的腐败。五是考核结果的及时“兑现”。现在的“一票否决”说实话是不痛不痒的“花拳绣腿”,或部分流于形式,或责任划分不清,对乡镇工作人员处罚偏重,对其他考核对象难以进行兑现,而且,很多的责任人员或在不闻不问中,或在捞足后卷铺盖走人。因此,考核后一定要及时兑现,决不“只说不做”。同时,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必须全面推行责任延伸追究制,对在二到三年内反映问题的责任人,同样要进行相应的处分。

(四)加强部门配合与沟通,依法落实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职责。

做好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原本就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在人口计生工作上形成齐抓共管、同想同管同做的“大合唱”,让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从唱“独角戏”里面解放出来,才能彻底改变目前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不尽如人意的状况,才能使人口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发挥好“主管、检查、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并使人口计生工作的种种压力变成大家的共同责任。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责任考评办法,推动部门履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职责。二是督促各部门制定有利于计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人口(婚姻)信息通报、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中有更大的作为。文体部门排练计生内容的戏剧、小品、舞蹈,创作诗歌、散文、小说等作品,举办书法、绘画、摄影等文艺展览,大力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县广播电视台开办专题栏目,制作宣传片,播放公益广告;县委宣传部门大力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人物,宣传报导计生工作动态;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好婴儿上户口和育龄妇女迁入这道关口,在办案或清理暂住人口时发现怀孕或哺乳妇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并对不及时通报的予以责任追究;医院保健机构要严格把好孕妇检查和婴儿出生这道关口,必须凭生育证接生和做孕妇及胎儿健康检查,发现有计划外怀孕孕妇必须立即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对违规接生人员必须给予坚决打击,取消资格,重罚;法院要进一步加大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力度,选准突破口,选好典型户,及时实施强制执行的措施,扩大司法强制力的震慑作用;工厂企业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没有切实履行职责的,予以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五)强化执法力度,严格处理到位。

对违反规定的超生户、逃避户等要坚决依照中央、省、市有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群众有“空子”可钻。不妨通过建立超生对象户计生、户籍管理、银行共享信息网络,对逃避计生处罚者实行终生追究。(可以参照汽车违章处罚)因银行开户需要身份证,故从技术上理论分析计生、户籍管理、银行可建一个共享信息网络。通过该共享信息资源,计生部门就知道超生对象户长住地址和经济状况。在目前,要加大对超生对象户的处罚力度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对所有的超生户,要建立健全处罚和缴款档案。对凡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实行滞纳金和本金的终身追究制;对违法超生而又举家外出恶意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利用全国人口与计生互联网(即上面提到的共享信息网络)的有效作用,把这些非法超生对象户的超生情况和处罚(包括滞纳金)情况进行全国性联网,实行异地征收。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全社会推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实行群防群治,使违法者无处可逃。

(六)提高待遇,充分调动基层计生干部积极性。

计划生育是国策,大量的工作要靠基层计生干部来完成。但目前我县基层计生队伍人员积极性相对不高、工作效率不明显,根子就在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动不动就一票否决),待遇又低。要真正提高我县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落实、逐步提高基层计生干部的待遇,进一步调动乡镇村居两级计生干部的积极性。

在加强基层计生队伍管理的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基层计生队伍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对乡镇干部可实行这样的激励措施,凡连续3年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绩突出的干部一律优先提拔重用。

当然,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因为村干部是农村工作的先锋,是乡镇政权在农村贯彻落实政策的“左膀右臂”。离开了村干部的配合,就好比鱼离开了水。

所以要尽可能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村干部特别是计生干部的待遇。一是推行村(居)干部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制,其中村(居)干部正职基础工资500元、副职基础工资400元,其它工作人员基础工资350元;绩效工资由各乡镇依据考核结果发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二是村(居)专(兼)职计生主任的报酬待遇,按照不低于村(居)委正职主任报酬待遇的80%执行。兼职计生干部的报酬待遇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予以落实。三是建立起村(居)干部的社会保障机制,在岗的一律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四是实行绩效考核、绩酬挂钩。对严格遵守规定、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的,坚决按规定处罚,做到奖惩兑现,赏罚分明。村(居)干部吃上了“皇粮”,待遇有了可靠的保障,就会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经费由县财政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款按比例,统筹解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篇3

必须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20xx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相对专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缺乏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才,因此,难于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经验不多,难于借鉴。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各地都处于摸索、探讨阶段,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备案接收、登记审查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制度,如何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如何对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等,均未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流程,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范例可鉴,没有经验可取,没有典型可学,是造成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思路

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备案审查条例的备案审查机关和主体是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法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稳妥启动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稳妥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法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正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这项监督工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市、县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利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启动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合法性,就是审查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主要表现有作出旨在抵消有关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允许地方规定的;明显搞地方保护主义,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等四种情形。在重点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要认真审查适当性、协调性。审查适当性,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目的的合法性、管理措施的不可替代性、管理措施与管理效果的价值相称性。审查协调性,即不同机